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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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2014年7月27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以下簡稱兩辦《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干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

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第三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重點檢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加強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第四條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

3、依規接受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的領導干部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位的主要領導干部;(三)履行政府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的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四)政府設立的開發區、新區等的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五)上級領導干部兼任有關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六)

4、黨委、政府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主要領導干部。第九條兩辦《規定》第三條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根據黨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第十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范圍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遇有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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