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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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概況,湖南理工職業技術學院 主講:楊明球二0一一年五月,相互探討,共同提高,問 題 探 討,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主要由幾個部分組成?二、煤礦安全生產有哪些主要法律法規?三、各法律法規主要條款如何理解?,一、法律基礎知識,1、 法的概念及本質 法律有兩種含義。廣義的法律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所有規范性文件的總和,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基本法,如憲法、刑法等;也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

2、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各級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狹義的法律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屬于廣義范疇。 法律的本質,是指階級意志性和物質制約性。階級意志是指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形成人人必須遵守、有國家機器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物質制約性是指統治階級的意志的內容受到客觀存在的物質條件所制約。經濟基礎的變化決定著法律的變化。,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應該由假定、處理、后果三個要素

3、構成。假定指明適用該規范的情況和條件;處理指明該項法律規范允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要求做什么,是人們行為的標準和尺度;后果指明遵守或違反該規范將受到的獎勵或處罰。2、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 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其違法所造成的對社會和受害者的危害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責任不同其他社會責任,如政治責任、道義責任。它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并且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追究法律責任是國家專門機關的職權,任何個人、社會團體都 無權行使

4、此項權力。,在法律實踐中,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4種。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負責的法律責任而采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和法律責任都是基于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沒有違法行為,不能追究法律責任,當然談不上法律制裁。因此,法律制裁以違法行為的存在為前提,也是追究法律責任的直接后果。 法律制裁可分為以下幾類: (1)刑事責任,指觸犯了刑事法律,由國家對刑事違法者給

5、予刑事制裁。這是法律中最嚴重的一種,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罰金、剝守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主刑、附加刑可單獨使用,也可一并使用。,(2)民事制裁,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受到的法律制裁。民事制裁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財產、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6、此外,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還可以予以訓誡、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依法處以罰款、拘留。 (3)行政制裁,是指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對違反法律、法規應追究行政責任的違法者給予制裁。行政制裁有: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4)違憲制裁。是指依據憲法的特殊規定對違憲行為實施的強制措施。行使違憲制裁的是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機關,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3、犯罪及其構成 凡

7、是違反刑法、危害社會而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稱為犯罪。我國刑法第13條有規定。 任何犯罪的構成都必須具備四大要素,即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新中國成立以來,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指引下,我國相繼頒布實施了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約400余項,與此同時,國家還制定、頒布了200余項安全健康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特別是2002年實施的《安全生產法》更是大大推動了我國

8、安全生產的進程,我國目前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層次的綜合系統,從法律規范的形式和特點來講,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規范、技術性法律規范、程序性法律規范。,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按照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則,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分為下述7個門類。 1、憲法。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的最高層級。憲法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最高法

9、律效力的規定。 2、法律。法律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1)基礎法律。 《安全生產法》是綜合規范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適應于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國安全生產的法律體系的核心。,(2) 專門法律。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如: 《 礦山安全法》、 《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 相關法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 以外的其他法律

10、中涵蓋有關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煤炭法》 、《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 《刑法》等。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如《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 《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11、《工傷保險條例》 等。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安全生產法律是指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權制定的,是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以解決本地區某一特定的安全生產問題為目的,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國有27個?。ㄗ灾螀^、直轄市)人大制定了《勞動保護條例》 或《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有26個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了《礦山安全法》 實施辦法。

12、(5)規章。根據《立法法》 的有關規定,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國務院部門安全生產規章由有關部門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組成,作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在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煤礦安全規程》 《爆破安全規程》 《××省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 (6)有關安全生產的標準。安全生產標準是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中的一個重要

13、部分,也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和監督執法工作的重要技術依據。技術類安全生產標準大致分為設計規范類,安全生產設備、工具類,生產工藝安全衛生類和防護用品類4 類標準。 (7)國際公約。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國際條約以及我國宣布承認或參加的一些已經存在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也是我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我國已加人《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1、立法背景1)各類傷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斷發生;2)企業安全生產行為不規范,紀律松

14、弛,管理不嚴3)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三違”現象嚴重 ;4)地方政府安全監管不到位,各級領導的安全責任不落實 2、《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 該法從提出立法到建議出臺歷經21年。它作為我國安全生產的綜合性法律,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和規范作用。該法總結了我國安全生產正反兩方面的經驗,體現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三、煤礦安全生產主要法律法規,(一)《安全生產法》,方針明確,職責分明 ?!栋踩a法》

15、首次將我國安全工作“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總方針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及其“職責”列入了基本大法。并對各級行政部門安全監管職責進行了規范,進一步明確了領導者的法定責任,為全面落實安全責任起到了綱舉目張的作用。 主要內容:該法共七章97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

16、調查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3、 《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文解讀4、案例一、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國民煤業公司“3·31”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二)《礦山安全法》 1.立法的目的 《礦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建國以來第一部礦山安全法。其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的人

17、身安全,促進采礦工業健康發展。 2.《礦山安全法》的指導思想 堅持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宗旨,從實際出發,做到勞動部門監督與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管理結合、國家監督和民眾監督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各級生產和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3.《礦山安全法》的主要內容 該法共八章50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第

18、六章——礦山事故處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 《礦山安全法》從礦山建設和開采的安全保障、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安全監督和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法律界定和要求,對規范礦山安全生產起到了保障作用。 主要內容包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進行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礦井的通風系統,供電系統,提升、運輸系統,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防瓦斯和防塵系統必須符

19、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能力;礦山企業必須對瓦斯爆炸、煤塵爆炸、沖擊地壓、瓦斯突出、火災、水害、冒頂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已投人生產的

20、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要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責令停產整頓或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4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因礦山事故隱患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5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煤炭法》 1.立法的目的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全體會議通過,19

21、96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國煤炭法制建設的里程碑,為煤炭的生產、經營活動確立了基本原則,從而使煤炭行業在法制軌道上健康發展。立法的目的是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 2.《煤炭法》的主要內窖 該法共八章81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炭建設,第三章——煤炭生產與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經營,第五章——煤礦礦區保護,第六章——監督檢查,第

22、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該法確立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提出了保障國有煤礦的健康發展;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應當遵守環保法規、法律,做到使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嚴格實行煤炭生產許可證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上崗作業培訓制度;加強礦區保護,加強煤礦企業監督檢查,要求煤礦企業依法辦事;維護煤礦企業合法權益,禁止違法開采、違章指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冒險作業以及依法追究煤礦企

23、業管理人員的違法責任等。該法對煤礦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睹禾糠ā返诙龡l規定,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二)礦井生產系統符合國家規定的煤礦安全規程;(三)礦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四)特種作業人員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五)井上、井下、礦內、礦外調度通訊暢通;(六)有實測的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七)有竣工驗收合

24、格的保障煤礦生產安全的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睹禾糠ā返诙臈l規定,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負責下列煤礦企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一)國務院和依法應當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開辦的煤礦企業;(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煤礦企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

25、炭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四)《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于1 986年3月19 日笫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 5次會議通過,1 9 9 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笫21次會議修正?!兜V產資源法》是保障國家資源合理利用、保障礦山安全、促進采礦業發展的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它共有七章53條,包括總則、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采的審批、礦產資源的勘

26、查、礦產資源的開采、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法律責任、附則。其中,有5個條文涉及到安全生產問題,內容從礦產資源的普查、勘探,到礦山企業的設立、關閉和資源開采以及政府安全管理等。第15條規定,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第21條 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

27、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 第26條 普查、勘探易損壞的特種非金屬礦產、流體礦產、易燃易爆易溶礦產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礦產,必須采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安全措施。 第31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38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

28、,(五)《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該條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國務院第296號令頒布,白2000年l 2月l日起施行。其內容有: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煤礦安全監察的內容,第四章——罰則,第五章——附則,共五章50條。該條例明確了煤礦安全監察制度、權利、地位、職責、監察內容、行政處罰種類、工作原則及與政府的關系等。是我國第一部較為全面的煤礦安全監察的行政法規,是依法監察的法律武器,填補了煤礦

29、監察法規空白,對于依法治礦、促進安全生產具有重大意義。 1.立法的背景與目的 制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背景:一是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開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變和促進我國煤礦安全狀況根本好轉的客觀需要。,制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目的:保障煤礦安全,規范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進煤礦健康發展。 2.監察的主要內容及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方針 主要監察內容是煤礦安全監察機

30、構對煤礦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情況實施監察。 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方針是“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糾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實行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六)《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1.制定目的與適用范圍 制定本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31、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 本條例適用于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2.主要內容 本條例于2004年1月13日以國務院第397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4條。 本條例規定了相關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明確了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有的安全生產條件,以及違反

32、本條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根據該條例,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事故發生后,

33、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h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該條例共五章(共46條),對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作出了嚴格規定。,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貫徹落實“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二是,堅持“

34、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三是,重在完善程序,明確責任。 四是,注意本條例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維護法制統一。,案例二:事故 隱瞞不報案例分析,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李家洼煤礦新井發生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事后,礦主隱瞞不報,轉移尸體、破壞現場、銷毀證據、收買記者、高額賠償遇難者家屬;河北省蔚縣和南留莊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和部分工作人員組織或參與瞞報。事故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19

35、24萬元。 國務院的批復認定,這是一起非法盜采國家資源、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惡意瞞報的責任事故。66名事故責任人受到責任追究。其中,蔚縣縣委書記李宏興等48名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責;給予張家口市委常委、副市長唐樹森等18名事故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依法沒收李家洼煤礦新井非法所得并處罰款共計人民幣12209萬元,吊銷有關證照,實施關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具體內容(一)事故等級的規定:

36、60;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

37、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事故報告的規定,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

38、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鹿收{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情形的認定,《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

39、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事故報告的時間規定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p>

40、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事故報告內容的規定,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

41、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的規定,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第

42、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三)事故調查的規定 &

43、#160;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

44、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四)事故處理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

4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法律責任追究的規定1、一般情況下發生事故后的罰款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

46、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

47、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

48、160;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2、(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49、;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3、(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

50、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

51、)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

52、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追究 第二十八條 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

53、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考核,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追究 第二十九條 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

54、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國務

55、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追究 第三十條 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于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

56、、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追究 第三十一條 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

57、,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追究 第三十二條 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后,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八)《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

58、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案例三、滎經縣改板溝煤礦大額罰款案例《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于2005年8月31日經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條。1.制定目的 為了及時發現并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 2.核心內容 一是構建了預防煤礦生產安全的責任體系;二是明確煤礦預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驟;三是提出了預防煤礦

59、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3.明確規定的十五項重大隱患(1)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2) 瓦斯超限作業的。(3)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4)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5)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6) 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 超層越界開采的。(8)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 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

60、效措施的。(10)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11) 年產6萬t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12)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共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13)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14)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

61、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15)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煤礦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九) 《煤炭生產許可

62、證管理辦法》 《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對礦產資源生產開發管理實行許可制度的行政法規。在煤炭行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是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制度由單一化向多元化發展的重要標志。此《辦法》經國務院審議通過,于1994年12月20日正式發布施行。 《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共六章21條。內容包括:總則,共2條;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共2條;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程序,共6條;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共4條;罰則,共3

63、條;附則,共3條。,(十) 《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煤礦安全生產規程》是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頒布,集安全管理、安全技術于一體的煤礦安全規律、法規中最具體、應用最廣泛的一部規章,是煤礦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及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生產和管理工作必須遵循的規范。它具有強制性、科學性、規范性和穩定性的特點。,《規程》共有四篇751條。第一篇——總則,規定煤礦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

64、規范,建立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職工有權停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第二篇——井工部分,規定開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運輸、電氣管理,以及爆破作業涉及的安全生產行為標準。第三篇——露天部分,規范了采剝、運輸、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電氣及設備檢修標準。第四篇——職業危害,規定必須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工作和職業衛生勞動保護工作,使職工健康得到保護。該《規程》是我國煤礦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體、最權威的一部基本規程,是國家有關法

65、律和法規的具體化。 案例四:重大透水事故案例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煤礦技術裝備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吸取近年來發生的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教訓,對現行《規程》相關條款應及時進行修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2004年修訂過的《規程》又進行了4次修訂。(也就是出現的新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的方面。),幾次修訂總體思路和原則 幾次修訂只針對近年來所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重點修訂。修訂過程把握了以下幾個

66、原則: 一是注重實際。本次修訂主要針對近年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中暴露出來的對《規程》理解和執行中的問題,以及煤礦安全生產實際中急需解決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和完善。 二是體現先進?!兑幊獭返男抻啽M可能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方法,引領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落實科技興安,促進生產安全。 三是保持穩定?!兑幊獭沸抻喓蟮目傮w結構保持不變,不增刪章節、條數,也不打亂各條的順序。 四是相互銜接?!?/p>

67、規程》的修訂與已經發布施行標準相銜接,如注重了與已發布實施的防治瓦斯突出、防治水規定相互銜接。,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于2006年9月26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內容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號) 這次修訂是吸取放頂煤開采多次發生事故的教訓,嚴格了放頂煤開采的管理(1) 將《規程》第六十八條修改為:★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

68、列規定:(共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 (共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共6條)(2) 將《規程》第一百五十八條修改為: “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本規程和相關規定的要求?!?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已經2009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69、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內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18號) 這次修訂是針對煤礦機電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對供電安全和局部通風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睹旱V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修改為:“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共9條” 第一百二十九條修改 (局扇管理) 第四百四十一條修改(雙回路供電及管理) 第四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井下雙回路供電要求),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70、《關于修改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09年12月1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內容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29號) 這次修訂集中在合理集中生產,嚴格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瓦斯濃度、專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與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共涉及14條。主要內容有: 1)明確了同一采區采掘工作面數量的規定。為嚴格控制同一采區工作面個數,明確規定 “一個采區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

71、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蓖瑫r要求 “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杀苊夤ぷ髅鏀盗窟^多、通風系統不可靠,引發事故。,2)嚴格了采掘工作面通風管理措施。 一是為了推進煤礦瓦斯先抽后采、抽采達標工作,對回采工作面回風巷最高瓦斯濃度進行了更嚴格的規定。取消了《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關于在特定條件下回采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最高允許濃度可以放寬到1.5%的規定,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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