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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江蘇省通州市的一家水利器材供應站(下稱水利站)系市水利局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1978年2月,王韶康(農村戶口)與市水利站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王韶康在水利站從事水手工作,勞動用工性質為臨時工。1996年4月17日,水利站與王韶康解除了勞動合同,并一次性支付給王韶康經濟補助4236元。此前,水利站為王韶康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南通分公司投保了商業保險性質的養老保險,并每月從王韶康的工資中代扣人民幣1元繳納保費。2004年5月,王
2、韶康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補繳養老保險費提出仲裁申訴,仲裁庭以申訴人王韶康超過法定申請仲裁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王韶康起訴到一審法院,要求水利站為其補繳養老保險金,并在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水利站認為,1996年4月17日,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時,其已支付了王韶康經濟補助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王韶康超過法定時效為由不予受理,王已喪失勝訴權。因王韶康系村戶口的臨時工,根據當時的政策,王韶康不在繳
3、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范圍內,故王韶康所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2001年4月13日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臨時性用工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在國家沒有統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之前,臨時性用工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符合當時政策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按照規定參加企業的養老保險,但對兩者都不具有強制性。因此,當時水利站未給王韶康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并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4、。水利站為王韶康在保險公司辦理的養老金保險,根據保險機構的性質和有關部門的認定,應屬于商業養老保險,與王韶康所主張的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是不同性質的兩種保險。故王韶康所訴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疇。判決駁回了王韶康的訴訟請求。王韶康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水利站與王韶康解除勞動關系之前,按當時政策規定,王韶康沒有納入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因此,王韶康提出要求水利站為其補繳養老保險金無法律依據。保險公司的商業養老保
5、險與社會養老保險性質不同,且王韶康在時隔8年后提出勞動保險糾紛爭議,確屬超過了訴訟時效。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知識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案例31)法官解析商業養老險與社會養老保險的差異31998年4月,劉某等四人應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職工堅持要求辦理社會保險的話,從職工工資中每月扣除300元。劉某等覺得
6、還是多拿點工資好,至于辦不辦社會保險,也沒什么關系。于是雙方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規定每月工資2000元,對社會保險事宜公司不予負責。1999年12月,勞動保障部門在進行檢查中發現該單位沒有依法為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遂對其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公司為劉某等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該公司則認為,公司不負責社會保險是經雙方協商同意,在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的。后經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對其宣講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
7、策規定,雙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內容并為劉某等辦理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知識點: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承擔的一項社會義務,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案例分析:該案中雙方雖然在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關社會保險約定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無效,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保障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秳趧臃ā访?/p>
8、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薄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辈⑶颐鞔_規定了繳費單位的義務: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因此,劉某所在單位有義務為
9、其辦理社會保險。而本案中,雙方約定公司不負責為劉某等辦理社會保險,雖然是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的約定,但是約定內容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自愿簽訂并不能改變其違法性質,因此該條款是無效條款,對合同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并且應當依法予以糾正。這個案例給我們以下幾點啟示: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的依法訂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其二合同的內容要合法,不能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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